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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 (試 行)

時間:2024-03-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工作,高質量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業優先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遵循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才開發規律,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三條  對企業、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稱體系

第五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屬于經濟職稱系列,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六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各層級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七條  堅持把品德放在評價首位,重點考察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弘揚愛國奉獻、創新協作、誠實守信的職業精神。

第八條  根據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崗位類型特點,科學合理設置職稱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對主要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的實務型人員,著重考察其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突出評價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主要從事人力資源領域研究咨詢工作的研究型人員,著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評價學術水平、學術影響和應用效果。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后)。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第四章  評價機制

第十條  初級、中級實行以考代評方式,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一般采取評審方式。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依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評審堅持同行評議,綜合采用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多種形式。

第十一條  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各類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在內地就業的外籍和港澳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職稱評價。

第十二條  建立職稱評審向優秀人才傾斜機制,引導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對在促進就業、服務人才、助力鄉村振興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制定較為靈活的評價標準,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其在海外從事人力資源相關工作的經歷和貢獻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基層一線工作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條件,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重點評價其實際工作能力、業績和貢獻。

第十四條  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和使用相結合,實現職稱評價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用人單位要將職稱評價結果作為人員聘用、考核、晉升和能力建設的重要依據。加強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考核制度。

第十五條  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創新和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和手段,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拓展知識技能。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申報評定上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建設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可組建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逐步將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人員規模較大、職稱制度完善、專業水平較高、誠信自律規范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單位。

第十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企業、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組建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備案,評價標準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其中,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以所在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主體組建。各地區組建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已按規定核準備案的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繼續開展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在內的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等可以建立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或者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系列(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人力資源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應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評價標準,規范評審程序,確保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職稱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與職稱申報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職稱評審客觀公正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回避。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考試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的,要嚴肅追責。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要暫停評審工作、責令進行整改,直至收回評審權。

第二十二條  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制度。對參評人員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評審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涉密領域和軍隊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件: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附件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

1.正確理解和執行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

2.較為系統掌握人力資源領域的專業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

3.能夠擬定人力資源工作方案,承擔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的某個方面或某項業務。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或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技校畢業(以下統稱高中階段畢業)以上學歷。

(二)人力資源管理師

1.掌握并能夠正確執行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

2.具有系統的人力資源領域專業理論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

3.有較豐富的人力資源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負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某個方面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服務項目。

4.工作業績良好,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5.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6年;或高中階段畢業,取得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滿10年。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按照大專、本科學歷參加評審(下同)。

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系列(專業)初級職稱,參加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時,可視同具備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三)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1.系統掌握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政策和理論知識、技術方法。

2.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豐富的人力資源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設計實施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指導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等合規高效開展工作。

3.工作或經營業績較為突出,能夠在人力資源規劃、配置、開發、評價、激勵、組織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4.任現職以來,在工作經歷中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作為骨干參與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主持設計并組織實施促進就業創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相關項目或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經驗交流、發展研討、供需對接等活動,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就業創業、勞動關系等領域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等,積極促進本地區、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3)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在推動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產品研發、技術革新、模式創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4)作為骨干參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發展工作,主持設計并組織實施招聘、崗位開發、就業創業指導、就業援助、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政策咨詢等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組織實施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對加強和改進本行業(地區、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工作具有較大貢獻;

6)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解決人力資源領域疑難問題的能力,公開發表過本專業學術論文或公開出版過本專業專著、教材,或完成本專業研究課題、調研報告、制度設計、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決策咨詢、方法創新等。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系列(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及評審時,可視同具備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四)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1.系統掌握和正確運用人力資源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理論、技術、方法,準確把握人力資源工作規律和發展狀況。

2.具備深厚的人力資源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高標準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評估監督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指導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等合規高效開展工作。

3.工作或經營業績突出,作為負責人組織開展人力資源規劃、配置、開發、評價、激勵、組織發展等工作,在促進就業、服務人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

4.任現職以來,在工作經歷中滿足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擔任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負責人或主要業務骨干,引領支持所在企業規范誠信經營,作出較為突出的經濟貢獻,取得較為顯著的社會效益,積極促進就業和優化人才開發配置,在行業或地區處于龍頭和引領地位;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就業創業、勞動關系等領域法規、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等,對促進本地區、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有較大貢獻;

3)負責制定并實施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戰略規劃,有效優化組織及人員結構,提升單位人力資本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企業發展目標高效匹配;

4)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在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產品研發、技術革新、模式創新方面取得關鍵性突破或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5)主持或作為主要業務骨干,設計并組織實施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活動或高標準完成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6)具備國際化視野及突出的綜合分析和創新解決人力資源領域重大問題的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人力資源理論方法或將前沿技術應用于人力資源工作實踐,創新管理理念、專業方法和商業模式,并有相應專著、論文或課題、報告、專利等支撐;

5.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五、參加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評審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人力資源服務工作近五年內,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予以優先考慮:

1.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制定的人力資源領域重要規劃、政策規章、行業標準等,經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2.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承擔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作出突出貢獻;

3.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承擔省部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領域重要項目或活動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取得顯著成績;

4.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完成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研究項目、研究報告、專業論文、學術專著等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或被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或在行業產生較大影響,受到同行專家公認;

5.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組織實施大中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6.長期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基層一線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內容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